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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微信300人大群里,有人说我是“第三者”,这算诽谤吗?我该怎么办?

2017-12-16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三人成虎

三百人微信大群

打造真假难辨的“老板情妇”


众矢之的

我成了破坏人  家庭幸福的罪魁祸首


据理力争

定为声誉  讨说法!!

1


Q1

我因工作被别人在一个三百多人的微信群里诽谤,说我是小三,是老板的情人。公开说了几次,但没有点全名,说的时候,就在我的姓后面加上小姐,但大家都知道是我,我该怎么办?可以起诉吗?

A1: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起诉。建议您收集有关证据,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受法律依法保护的正当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空间,包括在微信群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也是不允许的。在您这个案件中,虽然对方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对方让工作群内的人都能明确对方散布的诽谤信息是指向您的话,那么侵权是成立的。故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另一方面,其行为也涉嫌刑事犯罪,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但诽谤罪是一种自诉案件,您向法院控告后才有可能受理(视情节严重与否而定)。

即使对方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您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为此提供对方广泛散布谣言,侵犯你名誉权的相关证据。


2


Q2

我住公司宿舍,宿舍一楼有电动车停车位,每个用户只有一个停车位,电梯门口贴有提示中间不可以放电动车。就在昨天晚上,我把我的电动车停放在别家车位,房东就把我车加了锁,我该怎么办?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占别人的车位吗?锁我的车不是犯了非法扣留他人财产?

A2:

答:您好!和睦邻里关系历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城市化进程延伸,人们除了应当处理好房屋之间的邻里关系外,还应当处理好车位之间的邻里关系。

就您的行为来说,您未经车位持有者的同意,擅自将车辆停在他人车位上,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因此,您未按照规定,将您的电动车停放在别家车位,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就房东的行为来说,房东擅自锁住您的电动车,这一行为属于变相的处分和占有他人财物,这种控制他人车辆的行为也构成民事侵权。这种加锁行为名为提醒,实际上给车主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对他人车位的临时性的占用,房东完全可以通过物业通知车主或纸条留言方式,提醒对方停止占用的善意方式解决。

最后,因为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双方都应该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解协商解决办法。不应该一味地激化矛盾,耗费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这样对你们双方都是不利的。


3

Q3

这是发生在学校里的一件事,我的电动汽车停在学校指定位置,下班后发现汽车撞在了其他教师的车上。经查监控,是三个小学生课间活动时推的,推到了某教师的车上,发生了剐蹭。家长认为学校和我都有责任,小孩一年级太小,没有责任!真的很委屈,放着不动都能碰到这事,这到底是谁的责任?

A3: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案件应当由小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学校也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您调查的监控显示,教师车辆损害的直接原因是:三名小学生推倒您的电动车才碰撞上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这三名小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因为侵权发生在学校的课件活动时间,这三名小学生可以在停车场玩耍,发生本次侵权损害,也能说明学校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程度的补充责任。


4

Q4

你好,租房子签订了一个月的租房协议,但是房东在租房协议中有一条是:要求提前五天搬离房子。后来因为在外地出差,提前四天告知房东不再续租,提前三天搬离出去,后房东以没有提前五天搬离为由,扣我押金。请问,这是不是霸王条款?房东有没有法律依据扣我钱?我应该怎么办?

A4: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这不属于霸王条款。但是因为您未能按约搬离房屋,房东是否可以扣留您的全部押金仍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您所称的“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根据您的描述,签订合同时您没有提出异议,租房协议中有一条是要求您提前五天搬离房子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不属于“霸王条款”。

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不管您自己认为有如何充分的理由,实际上,您都没有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房屋,是违反约定的行为。

如果房东因为您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就是可以扣留您的押金,那么您应当与房东协商处理;如果房东扣留您的押金没有相关约定,那么您可以要求房东退还押金,或者在押金中扣除与您违约情形相适应的金额,来承担责任。

但如果房东扣留您的押金额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过分超过房东的实际损失,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申请予以减少。


5

Q5

律师您好。我身份证掉过一次,然而昨天我注册一个公司,发现别人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了两家公司,而且还出现在了纳税黑名单里,这种情况,怎么维权?

A5:       

答:您好,因为一般盗用别人的身份注册公司都是有其他违法目的的,盗用您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对您个人来说风险很大,也会给您带来很多的麻烦和困扰。希望您对此事能够重视,并及时处理。

对此,建议您先报警处理,然后:

1、如果您通过报警可以找到对方公司,可以要求对方的股东清缴税款并注销公司。对您造成损害的,您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您因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如果报警后,您仍无法联系上对方公司,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包括去工商调取该公司的内档资料,去税务部门查看公司的纳税记录文件,查看这些的信息和文件中,核实是否有您本人的签名。如果确非您本人亲自签名或授权委托办理,您对此毫不知情,您应当向工商局和税费部门反映,并将有关证据(包括您身份证遗失和补办的材料,以及上述调取的非本人签字或授权的材料)交由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处理。

如果遇见身份证不慎丢失或被盗,您应及时登报挂失或报警处理,并保存好如挂失回执等相关证据,以便向相关部门反映时进行举证,防止您的身份证被他人用作非法用途。


感谢值班律师:

陈言(江苏南京)




谣言不可怕

可怕的是

不加判断地相信


实习小编 | 童润滋

实习法务 | 申德杰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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